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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法中也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双方往往会争议谁将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在这个日益全球化的社会中,一段感情关系的破裂可能会导致夫妻一方离开爱尔兰回到其原住国。双方因为距离较远,接触和探望孩子自然会成为一个问题。

在某些极端的案例中,夫妻一方会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带出爱尔兰,最近一起诉讼至最高法院的案例便是此种情况。之前,因为孩子年纪小,且有可能被父母一方所操控,家事法院非常不愿意考虑孩子的意见。但是,最高法院本周做出了一个非比寻常的判决,是孩子监护案件的“例外”情形。

该案件中,一个尼日利亚籍丈夫与其爱沙尼亚籍妻子在2002年结婚,居住在美国。他们于2002年和2004年生了孩子,但是随后婚姻触礁,妻子离开丈夫并带走了两个孩子。在美国经过多次法庭审理,爱沙尼亚籍妻子最终于2007年6月获得了离婚判决,而尼日利亚籍丈夫在2006年回国。2009年丈夫又回到美国,随后一年中法院一直监管其探望孩子。妻子在2010年6月带着孩子离开美国,来到爱尔兰,而丈夫则通过美国法院希望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根据《海牙国际公约》(爱尔兰和美国都已签署),法院可以决定哪个国家是孩子的经常居住国,并可判令孩子返回该国以回答监护和探望方面的问题。在上述案件中,美国法院判决孩子应该返回美国以决定其居住国。但爱尔兰最高法院判决孩子不应该返回美国。

在此类争议中,孩子的意愿往往没有被给予应有的重视。该判决表明爱尔兰法院在判决此类监护和探望案件时会越来越重视孩子的声音。爱尔兰首席大法官德纳姆女士本周在其判决中说,法院正在越来越多地重视孩子的声音。

但是,在考虑孩子的意见是必须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成熟程度和父母一方“培训”孩子的可能性以及其它相关证据来权衡孩子的意见,法院也将认真考虑什么是最符合孩子最大利益的作法。

在此案件中,孩子们不想回美国,因为孩子们的父亲之前回了尼日利亚,他们和父亲相处的时间非常少,且父亲曾经很粗暴地对待他们的母亲,也经常对他们的有不当行为,还拒绝对其不当行为接受治疗。法院发现孩子们的意见和其最大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判决孩子不应该返回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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