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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庇护程序之二—申请附属保护和居留许可

接着上次有关在爱尔兰申请难民身份的文章,我们从申请难民庇护被拒开始讲。遭到难民上诉法庭的拒绝之后,申请人会接到通知说已经宣布他们不是难民。但是,庇护申请并非到此结束。

爱尔兰难民庇护被拒之后,申请人的申请会转到爱尔兰归化和移民服务中心的遣返部门,很快会有信件通知申请人说司法和法律改革部部长想要做出将申请人驱逐出境的命令。这种信件通常称为“选择信”,因为它为申请人列出了在程序的这一阶段的选择。选择如下:

(1)在司法和法律改革部部长做出驱逐出境命令之前自动离开爱尔兰;

(2)书面同意部长做出驱逐出境的命令;

(3)申请附属保护和/或申请在爱尔兰居留

前两种选择不言自明。第一种选择不会导致针对申请人的驱逐命的签发,这样的话申请人将来只要遵守相关的签证和报到要求就能够再来爱尔兰。第二种选择会导致针对申请人的驱逐命的签发,只有这一命令被撤销,申请人才可再来爱尔兰,但在实践中这一情况很少发生。如果申请人无视“选择信”,需要注意的是,驱逐令在相应时限过后就会被签发。第三种选择是两方面的,即申请人可以作出两种不同的留在本国的申请,一个是根据2006年第518号法定文件、2006年欧盟(获得保护的资格)规定申请获得附属保护,另一个是根据《1999年移民法案》第3节申请居留许可(通常称为人道主义居留许可)。

申请附属保护这一措施是根据欧盟法引入的,目的是为了向那些虽不符合难民身份的严格标准但应该获得国际保护的人提供保护。相关的指令在第2 e)款定义了符合附属保护资格的人:

“第三国的公民或无国籍人,其虽不符合难民标准,但从其表现出来的实质条件可以相信该第三国公民一旦回到其原籍国,该无国籍人一旦回到其原居留国,将面临遭受严重侵害的实质危险…且不能、或因为其面临的实质危险而不愿接受原籍国或原居留国的保护

相关指令对严重侵害进行了限定,包括对申请人执行死刑、国内/国际武装冲突引起的大规模暴力事件以及申请人面临原籍国的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从上文可清楚地看到,要符合附属保护的标准,申请人必须符合上述定义中的所有要求。在实质危险方面,申请人必须证明引起其主张的情况,必须表明在该情况下他们面临危险、他们因为该危险不愿意返回其原籍国。实质危险也必须经由该第三国的信息客观查证属实,这一点通常是通过大赦国际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官方报告得出。比如,申请人主张其害怕因信仰某一宗教而遭受惩罚,必须表明在其原籍国信仰该宗教的人会遭受严重侵害。

第三种选择的第二方面是根据《1999年移民法案》的第3节申请获得居留许可,这是一个较普遍的向司法和法律改革部部长提出的申请,部长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情况和对以下因素的考量:

  1. 年龄

  2. 在本国居留的时间

  3. 家庭和国内情况

  4. 和爱尔兰联系的性质

  5. 工作和自主创业的历史和前景

  6. 品格和行为

  7. 人道主义考虑

  8. 按时提出申请

  9. 公益考虑

  10. 国家安全和公共政策

 

上述每一个标准都不是决定性的,因为司法和法律改革部部长在这一计划下的自由裁决权很大。决定会根据所有的事实情况作出,包括申请人在难民庇护申请时提供的信息,所以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要一直提供一致的信息。

通常两个申请会同时处理,这样两项决定会在各自的期限内依次作出,并且不会相隔太长时间。附属保护的决定会先作出,然后是根据《1999年移民法案》第3节申请的决定。若两个申请都遭拒绝,接下来就是驱逐令了,申请人要马上离开本国。应该注意的是,警察有时会将最终决定送达申请人,目的是立即将其驱逐出境。但是很多时候都会让申请人每周向国家移民警察局报告,直至其被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