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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私人住宅租赁委员会的介绍

私人住宅租赁委员会于2004年9月依据《2004年住宅租赁法案》成立,其主要宗旨有两个:使房东和租户能够对租赁行为进行登记,以保障双方的交易安全;向房东和租户提供一个有效的论坛平台,以解决租赁期间的纠纷。

所有符合《2004年住宅租赁法案》界定的租户必须在私人住宅租赁委员会登记。但是,此规定有若干例外,最常见的情形如下:

  1. 商业租赁,居住部分也包含在内,如商店等店铺的楼上的附属居住部分;

  2. 《1982年住房(私人出租住房)法案》第二部分所指称的住房(如之前的租金控管住房);

  3. 公共机构( 如某地方政府或无偿供给住房的机构) 出租或承租的住房,;

  4. 根据共有关系协议而占有的住房;

  5. 房东也居住其中的住房。

 

私人住宅租赁委员会的纠纷解决中心在大多数租赁纠纷中取代了法院。需要注意的是,房东如希望享有此项服务,必须登记租赁行为,但是租户则即使租赁行为未经登记也能享受到此项服务。在案件审理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选择调解或裁决。经过双方同意,才能进行调解。还要进行由调解人(私人住宅租赁委员会任命)监督的调解听证会,双方在听证会上讨论案件,并达成协议。调解过程中,双方为了解决纠纷通常都会适当妥协 。如果调解进行完毕,双方仍有争议,案件将由私人住宅租赁委员会决定。一方或双方拒绝调解时,可以进行裁决,私人住宅租赁委员会将任命一位裁决人,该裁决人在听取双方的争议并进行调查后做出决定。一方如对裁决有异议,可以在裁决做出后的21日内将争议上诉至审理委员会。

 

若没有调解协议,也没有针对裁决的上诉,审理委员会将出具决定书。若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该协议将以决定书的形式正式化。审理委员会出具了决定书,但房东或租户没有遵守,中级法院可以根据《2004年私人住宅租赁法案》第124节的规定强制执行。

 

房东和租户之间出现纠纷,双方应该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受侵害方应按照上述程序寻求私人住宅租赁委员会纠纷解决中心的帮助。

 

克林斯克劳力律师事务所(Collins Crowley Solicitors)向房东和租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还能代理向私人住宅租赁委员会的诉讼。如您涉及此类纠纷,请联系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便预约,电话01- 8174210(英文),087-7859392(中文)也可发邮件致:info@ccsolr.com。